WELCOME
当前位置: 首页>>师德师风>>师德师风>>正文
师德师风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5年07月15日 15:08  点击:[]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均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具体承担师德师风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协同处理原则,与各二级单位共同做好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处理与处分工作。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范围

第六条 师德行为负面清单包括以下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公开场合、社交媒体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发表、转发、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违反学校保密制度。

4.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邪教、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6.其他违反思想政治纪律方面的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1.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行为。

3.在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中遭遇突发事件及学生安全事故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推诿责任。

4.在实践教学环节因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管理不善或违反管理规程,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或学生受伤严重。

5.其他违反教师教学规范的言行。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等。

5.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场所、校名、校徽、知识产权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5.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取不当利益。

6.其他违反廉洁从教方面的行为。

(五)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2.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4.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5.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一)受理对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委员会举报。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客观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学校各单位在收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属于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予受理: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3.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关的。

(二)调查委员会收到举报后,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批准,组织涉事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涉及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宣传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教育教学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的由科研处核查;涉及保密问题的由党政办公室核查;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保卫处核查;涉及违纪的由学院纪委核查;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核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教师工作部牵头,各部门在各自分管领域核查。核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复核结果报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系亲属或者导师学生关系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或责令回避。

(三)处理

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决定。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1.情节较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2.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除给予第1条处理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4.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申诉复核。教职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锦州师专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执行。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延期或解除。教师受处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经委员会批准,做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宣布,并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监督问责。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如校领导分管部门教师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并督导分管部门积极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涉及其他处理或处分办法的,同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